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民居、古建筑物、民族文化博物馆、传承馆、特定活动场所和标识的保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对年久失修的,应当修缮、维护。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