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认定与传承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编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列入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命名传承人或者传承单位。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