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