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