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考察、搜集、采访、整理和研究活动,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当地群众利益、破坏民族团结。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