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考察、搜集、采访、整理和研究活动,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当地群众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