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一)开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品、服饰、器具等产品;(二)挖掘、整理、创作和拍摄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文艺、影视作品;(三)开发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饮食;(四)建立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网站;(五)建设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场所等。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