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实物,保护有关建筑物和场所;

(二)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培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命名单位撤销其命名。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