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认定与传承第二十三条有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实物,保护有关建筑物和场所;(二)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培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命名单位撤销其命名。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