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认定与传承第二十二条有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可以依法开展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传授技艺等活动,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其所有的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