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本条例保护:
(一)各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体育、节庆等;
(三)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传统服饰、器具、制造工艺和饮食等;
(四)具有学术、历史、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图片、谱牒、碑碣、楹联等;
(五)具有拉祜族、佤族、哈尼族、彝族、傣族、布朗族、回族、景颇族等民族特色的村寨和建筑物、构筑物;
(六)国家、省、市、县认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七)国家、省、市、县认定的文物古迹;
(八)扎娜惬阁、葫芦广场、拉祜风情园、拉祜哦礼爹阁、景迈芒景千年万亩古茶园、邦崴千年古茶树王、茶马古道糯扎渡等。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