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

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