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