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认定与传承第二十一条有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认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证书和匾牌,并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