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认定与传承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宣传、展示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