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1年2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1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0年12月1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市场经营管理企业。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场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原则。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立
市、县级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符合城乡发展规划的市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工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公安、农业、城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现有市场未达到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并督促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
市场设立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在地块出让前进行论证;不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在办理立项手续前进行论证。
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取得市场设施租赁与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的,不得以市场形态开展商业宣传或者招商招租。
新建、扩建、改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农产品零售市场,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协议收购或者产权置换。
第三章市场开办者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据合同收取场地、设施租金等费用;
(三)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拒绝各种形式的收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及时对市场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施和设备完好;
(二)完善保障商品质量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法经营等市场管理制度,实施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市场管理和服务责任;
(三)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不得为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提供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四)协助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进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负责公用计量器具的保管和维护;
(五)与当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根据确定的责任区范围,履行市容环卫日常管理义务;
(六)协助行政执法,不得以各种手段拒绝或者阻挠、逃避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
(七)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和市场门前车辆停放秩序,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工商部门可以制定并推荐合同示范文本,供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参照使用。
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市场开办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进行追偿。
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在安排经营者入场时,同类商品经营者不得少于二个。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二)经市场开办者同意,使用市场名称;
(三)提出改进市场管理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
(四)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
(五)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或者指定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实行许可证经营的还应当悬挂经营许可证;
(二)遵守合同约定,服从市场开办者管理;
(三)保持计量器具完好,确保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在商铺、摊位内或者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出摊占道、乱堆乱放;
(五)遵守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有关票证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民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五项限制,但应当持有效证明,并在市场指定区域经营。
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依法负责市场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城管部门依法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对市场违法建设及市场周边地区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卫生部门依法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组织市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统一发布市场食品安全重大信息;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市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对市场内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等实施计量监督;
(六)农业部门依法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七)物价部门依法负责市场价格监督管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