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设施,按照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农业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