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第二十条已废止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设施,按照规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农业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