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二)经市场开办者同意,使用市场名称;

(三)提出改进市场管理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

(四)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

(五)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