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二)经市场开办者同意,使用市场名称;(三)提出改进市场管理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四)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五)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