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记录进场农产品检测情况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