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十三条已废止设立市场的,应当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取得市场设施租赁与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的,不得以市场形态开展商业宣传或者招商招租。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