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