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市场制定有关政策予以扶持,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新建、扩建、改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农产品零售市场,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协议收购或者产权置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