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市场制定有关政策予以扶持,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农产品零售市场,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协议收购或者产权置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