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据合同收取场地、设施租金等费用;

(三)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拒绝各种形式的收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