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据合同收取场地、设施租金等费用;(三)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拒绝各种形式的收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