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

市工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公安、农业、城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现有市场未达到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并督促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