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第十九条已废止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场内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市场开办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进行追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