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开办者未经核准取得市场设施租赁与管理服务经营范围,擅自以市场形态开展商业宣传或者招商招租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