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场内经营者出摊占道、乱堆乱放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