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场迁移、转让、转租、关闭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通知场内经营者,并提前三十日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