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市场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违法经营责任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工商部门可以制定并推荐合同示范文本,供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参照使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