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依法负责市场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城管部门依法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对市场违法建设及市场周边地区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卫生部门依法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组织市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统一发布市场食品安全重大信息;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市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对市场内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等实施计量监督;
(六)农业部门依法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七)物价部门依法负责市场价格监督管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