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场内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