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一定的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在安排经营者入场时,同类商品经营者不得少于二个。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