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一定的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在安排经营者入场时,同类商品经营者不得少于二个。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