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十一条已废止设立市场,应当经市、县级市商务部门组织论证。大型市场和重要市场的设立,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市场设立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在地块出让前进行论证;不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在办理立项手续前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