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未遵守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业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