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4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月2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保健指导、医疗康复、紧急援助、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费用。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五)明确政府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并加强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四)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
(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收集处理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三)建立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制度,做好巡访记录;
(四)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五)教育和推动居民、村民依法履行家庭赡养和扶养义务。
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鼓励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自助、互助服务。
志愿者可以根据服务积分优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并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消费方式。
第二章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
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应当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应当适当提高配建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原地或者就近配置。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为本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但不得降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现状,提升其社会化运营能力和辐射带动周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水平,逐步向社会开放。
鼓励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无障碍改造予以补贴。
第三章服务供给与保障
地方留成用于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慈善组织安排资金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一)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提供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四十五小时,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三十小时;
(二)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重度慢性疾病老年人的家庭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提供紧急援助信息服务;
(四)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前款规定的服务项目与市和区县(市)已有的护理补贴项目适用就高、不重复原则,也可以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内容,制定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鼓励区县(市)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养老服务产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产品。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提高护理服务能力,满足老年人护理需求。
(一)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体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疾病防治、自救和自我保健等指导;
(二)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跟踪防治服务,定期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三)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服务,设立非急救医疗转诊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四)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五)支持二级及以上医院和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工作。
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法开设护理站等专业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开办养老机构,设置适当数量床位为周边社区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健康护理等服务。
前款规定的价格优惠政策适用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适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将房屋出租、出借给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剩余劳动力资源,培养养老护理人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第四章监督管理
鼓励、引导和规范企业和社会组织借助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健康监护、紧急援助、居家安防、家政预约、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缴代购等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制定具体的服务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机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需求制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设立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章附则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和企业,包括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长者照护之家等。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或者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的家庭。
(四)高龄独居老年人,是指无扶养人、赡养人或者扶养人、赡养人长期不在身边,年龄在八十周岁以上且独自生活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