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在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配置或者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的辅助器具,供社区内失能、半失能、高龄居家老年人借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