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照护等级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