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按照医养结合、就近便利、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服务设施。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

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应当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