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四)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