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便利,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支持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