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社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根据房屋建设用地权属、建设主体等确定管理主体。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