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社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根据房屋建设用地权属、建设主体等确定管理主体。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