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制定具体的服务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机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需求制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