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收集处理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三)建立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制度,做好巡访记录;(四)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五)教育和推动居民、村民依法履行家庭赡养和扶养义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