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设立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