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设立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