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