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