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内容,制定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