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和企业,包括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长者照护之家等。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或者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的家庭。
(四)高龄独居老年人,是指无扶养人、赡养人或者扶养人、赡养人长期不在身边,年龄在八十周岁以上且独自生活的老年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