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宣传、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宣传,倡导良好家风,弘扬具有宁波特色的慈孝文化,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消费方式。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