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