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