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养老服务财政支出结构,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一)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提供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四十五小时,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三十小时;

(二)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重度慢性疾病老年人的家庭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提供紧急援助信息服务;

(四)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前款规定的服务项目与市和区县(市)已有的护理补贴项目适用就高、不重复原则,也可以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