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养老服务的主要模式,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五)明确政府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并加强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六)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